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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时权益受损,这种情形向谁索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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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不久,我随团去天津游玩,返程时有3名游客迟到半个多小时。期间,导游、迟到者同伴均及时与这3人反复联系,这3人赶来后也说明原因并数次道歉取得了大多数游客谅解,但个别游客以“维权”为名拒不上车,提出导游必须按他们的要求赔偿。导游手机中请示经理后向他们讲明回唐解决问题,还给全车人买来水,并解释为了车上游客需要马上发车……全车游客被这几个“维权者”拖延三个多小时,直到晚上八点半才返回,且导游被他们强行扣留。我非常愤慨,想问律师,我想要求他们赔偿因其恶意拖延给我造成的损失,有法律支持吗?

【律师解答】

旅游活动中因少数人造成大家迟延的现象常有发生,有人是无意的,而有人却是刻意的,是宽容谅解还是选择维权,可根据主观客观、时间长短、损害大小等不同情形选择不同对待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,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,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”。通过你对事件的陈述,可以判断出旅行社方对3位游客的迟到没有过错,为此而向旅行社“维权”于法无据。而且,通过你陈述的情况可知,这些“维权者”即使不知自己无权向旅行社索赔,但却在明知请示的导游无权解决后,依然不是回唐与旅行社负责人解决,而是采取多种手段故意延误时间以达到迫使旅行社方屈服的企图。整个事件,恰恰是这些“维权者”侵害了旅行社和导游以及车上游客的正当权益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七条规定,“因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失,由第三人承担责任”。依据此规定,这些“维权者”侵害了大多数游客的权益,需承担侵权责任。也就是说,你可以要求这些“维权者”赔偿损失。

(作者董秀艳,司法部注册律师、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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